在发生
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劳工关系的存在及其非法解除等问题,企业作为举证方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如下:第一,假如员工已经充分证明其为企业提供过劳务服务,并且企业方面却声称
劳动关系并不实际存在,那么公司必须提出足以反驳该陈述的
证据;
第二,在涉及
工资发放的争议中,必须由企业尽力证明员工实际领取了工资;
第三,如果企业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资,员工又坚称是出于企业故意的行为,企业须对延迟支付薪酬的理由进行自证;
第四,如有员工索要
加班费,则企业应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长的相关记录加以证明;
第五,若双方均不能有效地证明员工真实的工作时间长短,企业需就员工所在职位的普遍
加班状况加以证明;
第六,当企业决定降低员工的薪资时,应提供有关降额原因与具体根据的详细证据;
第七,对于非法解雇或事实上已解除之劳动关系的案件,企业应就作出这样决策所基于的事实及合法性加以证实;
第八,若企业抱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准则或企业内部条例,应该以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严重
违规行为,同时还应证明条例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已经告知过员工;
第九,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工伤
赔偿,只要已经实际发生,企业都应提供相关的款项支付证明;
最后,依
法规定应由企业履行的其他举证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