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当职工遭受事故或
职业病伤害时,其所在工作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相关
社保行政管理机构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时间上的硬性要求。
如若工作单位未能遵守此项规则,则员工本人、或与该受伤人员具有亲密关系的
近亲家属,可以在事故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属地区的社保行政管理机关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长达一年之久,相关
劳动部门将不再理会这个工伤认定申请,那么
受害人也就失去了通过
工伤途径获取补偿的机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