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当满足如下特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方得以单方面终止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自身若存在以下列举的
违规行为或失误:
(一)在
试用期内被发现其个人素质无法达到录用标准;
(二)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三)严重疏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
(四)劳动者在同一时间还与其他用人单位维持着
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干扰或危害,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提出明确意见,但劳动者拒绝改正此种行为;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以及(六)被依法定罪并承担
刑事责任者。
其次,对于条件恶劣的病患或是非
工伤原因导致的劳动者丧失工作能力,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职务,亦无法承担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状况;
劳动者能力不胜任,经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相应职位的情况;
以及劳动
合同签订时依据的社会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革,使劳动合同失去其实际效力,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力根据无过错因素,可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最后,当用人单位出于以下几种原因实行
裁员政策:
如(一)按照国家破产法律规定实施企业重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及经营模式重新调整,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仍需要进行裁员;
以及(四)由于其他因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外力经济因素发生重大改变使得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等,用人单位有权利依据这些理由,作出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