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九级工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若劳动者出现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相关条款表达的过错行为,雇主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签署的劳务合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长短进行衡量,若每满一年工作者,则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报酬;若本年度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按照一整年的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金。
2、参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LaoBaiFa")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衡量,若每满一年则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若本年度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到一周年,则需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若实际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对于那些月收入水平明显高出自身所在区域公布的直辖市/设区市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其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当地公布的职工真实月均工资的三倍数额进行支付;同时,对这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提到的“月薪”,特指劳动者在劳务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