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之条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此特指用人单位),如在无相关授权或批准下私自运营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须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制止违规活动的继续进行;同时,应依据实际情况,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所得数额实行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若其间并未产生违法所得,则可处以五万元以内的罚款。当劳务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规定方面出现懈怠之时,同样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更改导致不符规范之处;若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需按照每名被派遣员工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缴纳罚金;对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的运营资格证书。对于用工单位因过错致使被派遣劳动者遭受损害,劳务派遣企业及用工单位应对此负有连带赔偿之责,共同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