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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超过医疗期,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严格规定,员工患病且在假期中度过了其法定医疗期以后,企业并无权力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单方面解除与该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若员工在得到法定的医疗期终止之时,已经无法胜任原先岗位的工作,亦或者不能承担企业另外为其所安排的其他职务,那么企业就有权在告知雇员30日之前,采取书面的方式来正式通知雇员或者在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之后,依法行使解雇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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