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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职不降薪,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企业进行岗位调动和职务降低但薪资不变的情形下,并不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若此举乃基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所需的考虑,且所采取的岗位调整具备充分合理性,不含有任何侮辱员工或惩罚其工作表现之意味;同时,员工薪酬水平未遭受任何降低影响,并且与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岗位保持紧密联系,那么此类岗位调整将被视为合法有效,员工无法据此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如若企业所实施的岗位调整行为未能满足以上各项条件,且员工对此表示反对并因此主动离职,亦或是因员工反对岗位调整而遭到公司解雇,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主张获得相应赔偿。倘若员工是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向企业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倘若员工对企业的岗位调整持反对态度但未选择离开企业,则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无法就此事提请赔偿,不过仍有权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确定该岗位调整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请求恢复至原有的岗位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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