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的相关事宜,根据国家
劳动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具备如下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条款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曾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但尚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疑似职业病患者被确诊或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期间;其次,劳动者在本公司患有职业病或遭受
工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再者,劳动者在除职业病之外的个人原因或非因公导致身体受伤,并正处于规定的
医疗期以内的时期;此外,
女职工在怀孕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间也不适宜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操作;最后,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了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差五年内的话,这种情况同样也是不允许进行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施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