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届毕业生参加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可视作工伤处理:(一)在上班时间段及工作地点因被委派工作而遭受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二)于上班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区域内,为了完成自己的相关本职工作而进行的准备工作或收尾环节中所受的损害;(三)在正常上班时间段和场所里,由于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而遭遇到的暴力情况或其他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四)患有职业疾病;(五)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目的或者遭遇交通事故而失踪;(六)在上下班途中,由于遭受机动车辆事故所引起的身体伤害;(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