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年终奖未能如约发放,您有权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以下各类
劳动争议,均可由
当事人自行启动
劳动仲裁程序:
(一)在
确认劳动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二)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纷争;
(三)涉及到职工被
除名、辞退以及
辞职、离职所产生的
纠纷;
(四)因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及劳动保护等问题衍生的纠纷;
(五)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金乃至
赔偿金等各种因素引发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类型。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过程通常会划分为四个相对独立但又互相依存的环节:
即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筹备以及仲裁审理。
首先,当事人需依法向劳动仲裁机关提交
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
证据。
其次,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确属合乎规范且具备受理条件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三,对于已经做出受理决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
仲裁委员会应自
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仲裁庭进行审理。
最后,仲裁庭应当在正式开庭前五日,以
书面形式将开庭日期、地点提前通知给双方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有充足的正当理由支持自己的请求,则可以在开庭前三日提交申请,请求推迟开庭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