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认为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您有权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亦可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发起
劳动仲裁程序解决此问题。
在该法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
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予以统一
管辖和处理:
(1)确立
劳动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2)基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3)涉及到因员工
被辞退、
退休及
辞职、离职事宜而引发的争议;
(4)因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争议;
(5)由于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赔偿或者
赔偿金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6)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