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内,未按规定给员工发放
加班费的行为属于
非法行为。
应予明确的是,处在试用期阶段的
劳动者,仍拥有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权益和职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如要求试用期员工在工作日进行
加班,则须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薪酬;
若安排试用期员工于休息日工作,需给予适当的补休待遇,若无法安排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每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酬;
至于安排试用期员工在
法定节假日工作,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每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