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律例明文规定,任何企事业机构在雇佣员工时,均不得录用那些年龄尚不满十六周岁,却已经在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实质性劳资关系并从事具有获得报酬性质的劳作,抑或是参与个体经营活动的青少年及儿童作为雇员。
童工,作为这一类特定群体的统称,其所涵盖的人群是指那些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雇佣年龄十六周岁的人群,他们通常情况下都被认为是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弱势群体。《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