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案件这一领域中,无论是作为劳动争议案还是表现为行政争议案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其二次上诉机会均告终结,即我们所广泛理解并实行的两审终审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诉讼案情来说,当事人仍然具备依循审判监督程序来提出再审请求的权利;
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劳动仲裁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只有通过该环节的仲裁裁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