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公死亡人员,其所获赔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保障其相当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的二十倍之多。
这笔款项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支付责任。
然而,若存在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这种差额部分也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负责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赔偿,那么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了上述款项之后,便是有权对相关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追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