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伤病而影响其日常工作时,可在此期间享受正常的收入保障。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于因为工作而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员工而言,他们应该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伤医疗服务。
为了让他们这段时间内在经济意义上保持平衡,他们在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维持不变,由他们所属的工作单位每月按时发放。
此外,该法令第六十四条也对上述内容做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即“工资总额”这一概念,指的是工作单位向全职员工发放的所有劳动报酬总金额;
而所谓的“本人工资”,则是指在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里,其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
若员工本人工资超过了所在地统筹区域内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0%,则以300%作为其个人工资;
反之,如果员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地统筹区域内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则以60%作为其个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