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国致力于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蓬勃地向前发展,从而构建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体系,以确保广大劳动者能够在诸如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诸多方面得到应有的援助与补偿。
而根据第七十三条之具体细则,劳动者在以下几种特定情景之下,依法享有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首先,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时;
其次,在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情况下;
再次,由于工伤或其他原因导致残疾或患有职业病;
然后,面临失业境况;
最后,处在生育阶段。
当劳动者不幸离世之后,他们的家属亦能依法享受到遗属津贴的待遇。
当然,劳动者在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所具备的条件与标准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执行。
同时,劳动者所应当领取到的社会保险金也需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予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