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江苏省在6-9月针对室外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每个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
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113号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
劳动保护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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