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
工伤事故后,企业为员工垫付医药费,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
社保,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如果是保险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全额支付的;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时,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公司负担部分),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法律依据内容】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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