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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哺乳假可否休6个半月,具体的条文条款怎么写的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我国劳动法现今尚无可一起休掉全部的哺乳假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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