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
工伤认定时限的事由包括: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
劳动争议期间的;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其他。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