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运输任务等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在上下班途中,沿合理路线行驶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因单位安排外出学习、开会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范畴。
(四)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