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此时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可提前做好再就业准备,关注招聘信息,提升自身技能以增强竞争力。
(二)若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致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与单位沟通补偿事宜,如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三)经济补偿计算方面,劳动者应准确计算自己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若对计算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单位说明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