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
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二、参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
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扩展资料:
1、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
(1)因
犯罪或者违反
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
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
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
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