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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基于职工发生的工伤是在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与用人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职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作为企业的一员,用人单位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除了及时将负伤的职工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立即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提出工伤认定外,还应当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情况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己的病情稳定,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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