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根据《
劳动法》第十八条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