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话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屋)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屋、所在单位或者经力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