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及其
家属对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二)
工伤申报人应提供工伤申报材料、
工伤证明资料、诊疗工伤的医疗诊断书和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伤申报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三)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条件的
医疗机构进行
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四)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材料及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汇总提交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并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
(五)填写《职工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和《职工伤残生活依赖程度(等级)鉴定表》,将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