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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是什么

1.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也只有一款,但是有第四项。
2.相关规定:《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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