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登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即为
工伤认定申报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超过30日用人单位不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3、劳动保障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在网上进行审核,申请信息完整的,给予网上确认;申请信息不全的,反馈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