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招用非全日制的
劳动者时,不可以约定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时间较短,不能约定试用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