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后,需记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期间可正常关注案件进展,但避免干扰仲裁庭办案。
(二)若因九级工伤案情复杂导致仲裁需延期,仲裁委员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因此从受理到裁决的总时长最多为六十日。
(三)若超过六十日仲裁庭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继续等待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