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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撤销再次工伤鉴定申请的。
从程序方面来看,倘若还未得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人有权利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撤回申请。
当然,这一行为必须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愿表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不良情况。
然而,要是已经作出了再次工伤鉴定结论,一般就无法再撤销该次鉴定结果了。
因为一旦鉴定结论形成,便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它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状况的认定结果。
倘若对该结论有不同意见,或许就需要借助其他合法的途径,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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