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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移送管辖

劳动仲裁中的移送管辖有着特定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若发觉自身并无管辖权,就需把案件移交给具备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需留意几个关键要点。

其一,管辖权的判断依据通常涵盖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等相关要素。

倘若受理的仲裁委错误地受理了本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那就必须进行移送。

其二,移送管辖需及时作出,以防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处理。

若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由争议双方展开协商;协商无果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来指定管辖

这一制度的存在,保证了劳动仲裁案件能在恰当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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