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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要如何去处理

杨* 重庆-酉阳县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20 13:32:34 453人阅读

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要如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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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时,第一步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借助调解委员会协调,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二)若调解不成功,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待仲裁委依法裁决。

(三)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除特殊法律规定外,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四)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6-01-20 21: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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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经济裁员赔偿协商无果,可先找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2.调解不成,在知晓权利受损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将依法裁决。
3.若不服仲裁结果,除特殊规定外,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维权。
4.全程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收入的证据。

2026-01-20 19: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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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劳动者可依次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来处理,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时,劳动者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先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能从中协调,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若调解无果,劳动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会依法裁决。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除特殊情况,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在维权过程中,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对维权至关重要。如果在经济裁员赔偿方面遇到难题,或对维权流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18: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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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时,劳动者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同时要注重证据收集。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其居中协调,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若调解不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待仲裁委依法裁决。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据。

2026-01-20 16:1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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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经济裁员赔偿谈不拢时,劳动者可先选择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借助调解委员会的协调,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解决方式。

(2)若调解失败,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将依法裁决。

(3)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4)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者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据至关重要,这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劳动者要严格遵守仲裁和诉讼的时间规定,及时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4:56:33 回复

【法律意见】公司裁员不给补偿,然后又改变了裁员的范围,这是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防止企业无故裁减人员,既然劳动者没有被裁减,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只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可以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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