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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赔偿金没日期该怎么解决

王* 重庆-武隆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9 07:22:05 312人阅读

解除合同赔偿金没日期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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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进行协商,就赔偿金支付日期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支付时间。
(二)协商不成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合理期限结合对方资金筹备难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起诉前准备好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应支付的赔偿金及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26-01-19 12: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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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解除合同赔偿金支付条款未约定日期,双方可协商补充并签补充协议。
2.协商不成,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3.可书面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支付,期限依实际定,如考虑资金筹备难度。
4.对方逾期未付,可起诉,还能主张利息损失。起诉要备好合同、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

2026-01-19 11:0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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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合同赔偿金支付条款未约定日期,可先协商补充,协商不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书面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对方逾期未付可起诉并主张利息损失。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当解除合同赔偿金支付条款未约定日期时,双方先协商补充支付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是合理的做法。若协商不成,债权人书面通知对方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若对方未在该期限内支付,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有助于证明诉求。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对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9 10:3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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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解除合同赔偿金支付条款未约定日期时,双方可先协商补充支付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无果,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但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可书面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合理期限需结合对方资金筹备难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3.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并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4.起诉时要准备好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对方应支付赔偿金及具体金额。

2026-01-19 08: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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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解除合同赔偿金支付条款未约定日期时,双方应优先协商补充支付日期,签订补充协议,这是最友好且高效的解决方式。
(2)若协商无果,债权人有权利随时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但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合理期限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对方资金筹备难度等因素。
(4)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起诉时要准备好如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对方应支付赔偿金及具体金额。

提醒:在协商和行使权利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19 08:46:55 回复

  你是讲公司企业的内部处分还是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处分。如果是公司企业内部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处分,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准,一般在处分决定上有日期,做出就生效;解除处分要等处分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比如,扣罚五个月的绩效,则自作出日生效,扣罚够5个月自动失效。如果是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处分,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实际上,不同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具体来讲,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有两种方式:  (1)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对不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2)对需要批准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权限是不同的,如: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直接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下达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在通常情况下,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之日。但是,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在提出处分意见、解除处分意见后需要报有关机关批准的,那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就是有关机关批准之日。同时,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还是受处分的公务员的受处分期间的起算日期。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之日或者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而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之日为生效日期。    原因是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处分法律关系的这种特点决定这种关系的双方不是处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地位。处于管理者的领导地位,隶属于它的公务员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处分作为任免机关或者的单方行政行为,有单方意志表示就能产生,它不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  任免机关或者有权单方面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或者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日期,就是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生效日期,这是任免机关固有的权力,也是依法被赋予的权力,它不以被处分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是否送达被处分人为生效的条件。  同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的执行也是单方面的事情,与被处分人的意志无关,当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分人,但处分的生效时间、解除处分的生效时间并不以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送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如果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以送达受处分人为生效,那么,受处分人如果失踪或者潜逃,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则不生效,这实际上是否决了任免机关和的职权,显然是错误的。(参考《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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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31 34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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