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依法核算补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规定,当年度未休满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2.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其中含正常工作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作为补偿。
3.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应主动掌握该核算方法,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及时准确计算未休年休假补偿。劳动者也需了解自身权益,若发现补偿核算有误,可与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当年度未休年休假有明确补偿规定。单位需按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补偿。
(2)折算方法有具体公式,用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因其中包含正常工作工资,所以实际额外支付200%作为补偿。
提醒:
劳动者要留意年休假折算和补偿计算,避免权益受损;单位应依法核算支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情况复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核算未休年休假补偿。先确定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时间,依据折算方法算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二)准确计算劳动者日工资收入,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额外支付200%作为补偿。
(三)对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规定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要依法核算补偿。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约,且当年未让劳动者休满年假,要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2.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年假天数-已安排年假天数。
3.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300%支付,其中含正常工作工资,即额外付200%作补偿。
结论: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核算未休年休假补偿,按规定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要按特定方法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且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实际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补偿。这保障了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未休年休假权益得到合理补偿。如果您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涉及未休年休假补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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