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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情形有哪些

李* 重庆-忠县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11 09:31:52 361人阅读

经济补偿金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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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确保自身权益。

(三)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劳动者应了解裁员程序是否合法,若合法,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出现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0-11 13: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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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员工因单位过错(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欠薪、未缴社保等)解除合同;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位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除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约而员工不同意的情况外终止固定合同;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等原因终止合同。
2.经济补偿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025-10-11 12: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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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经济性裁员、特定条件下终止固定期限合同、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涵盖多个方面。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应支付。经济性裁员时,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除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终止固定期限合同需补偿。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等导致合同终止,也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您遇到相关劳动纠纷,不确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1 11:4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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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多种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性裁员、特定条件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破产、吊销执照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应做到:
1.依法履行义务,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保。
2.若需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
3.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
4.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续订意向,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

2025-10-11 11:3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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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在多种情形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违反自身义务导致的,如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支付报酬或缴纳社保等,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所以要支付补偿。
(2)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意味着是用人单位方面的意愿促使劳动关系结束,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是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大规模人员变动,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反之则需支付。
(5)用人单位因破产、被吊销执照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失去工作,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不同工作时长对应不同补偿标准。

提醒: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形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避免法律风险,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1 10:10: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经济性裁员引发争议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人数要求、程序、法定情形、优先留用的人员的强制性规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人数要求和程序,有以下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关于强制性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某商场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经济性裁员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等2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某商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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