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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公司注销,能否追责法人

刘** 重庆-丰都县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04 00:30:23 436人阅读

拖欠工资公司注销,能否追责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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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法人在公司注销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劳动者可收集公司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依法清偿工资就办理注销登记或虚假清算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人支付拖欠工资。
(二)若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劳动者可准备好能证明法人逃避债务损害自身利益的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来支付工资。
(三)若法人无过错且依法履行义务,劳动者可查看公司注销前是否有其他责任主体,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等,向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0-04 05: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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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若法人是股东,注销时未依法清算,像没通知债权人、没清偿工资就注销或虚假清算,法人要担责,劳动者可要求其付工资。
2.法人若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利益,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3.法人在公司运营与注销中无过错且依法履职,通常无需支付拖欠工资。

2025-10-04 04: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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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法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法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滥用相关权利,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其无过错且依法履职,则通常不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作为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像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清偿职工工资就办理注销登记,或存在虚假清算等情况,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若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法人在公司运营及注销过程中无过错且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就通常无需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若遇到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4 03:3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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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法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法人作为股东在注销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像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清偿职工工资就办理注销登记,或进行虚假清算等,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若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法人在公司运营及注销中无过错且依法履行义务,通常无需承担支付拖欠工资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劳动者可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情况的证据,与法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若仍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4 03:0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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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法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法人作为股东,在注销时未依法清算,像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清偿职工工资就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进行虚假清算,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
(2)法人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劳动者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法人在公司运营及注销中无过错且依法履行义务,通常不用承担支付拖欠工资责任。

提醒:劳动者遇到公司注销后拖欠工资情况,需先确定法人是否存在上述应担责情形,若无法自行判断,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4 02:12: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传世SF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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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 26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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