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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加班超时劳动仲裁这一问题,求帮助解答。

杨** 重庆-巴南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17.12.30 15:16:16 283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经常遇到加班问题,请问加班超时劳动仲裁问题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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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就针对你提出的加班超时劳动仲裁问题回答如下:
收集证据去仲裁起诉索要加班费,并要求企业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2017-12-30 15:17:16 回复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答辩人: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地址:市白云区被答辩人:S制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地址:市白云区栋,电话:因被答辩人广州制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第号仲裁裁决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广州市仲裁委枉法裁决,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一、被答辩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而被答辩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而被答辩人断章取义,仅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必须具有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就是:一是证据条件,二是受理申请的法院,三是申请期限。其中证据条件十分重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三、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答辩人违约证据确实充分。2014年8月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采购59290元的环保袋,交货时间约定为2014年9月5日上午一定要交货,若逾期7天应退回答辩人已支付的定金。9月5日,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后经交涉被答辩人承诺9月25日交货,9月25日被答辩人依旧没有按照承诺发货,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经济和信誉损失。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从受理条件来说,法院均不应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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