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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员工被公司辞退
员工之所以应被辞退,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给公司带来负面效益者负面效益包括两方面,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负面经济效益是指实际运作中公司支付给他的成本高于带来的经济效益者。负面社会效益是指影响公司名誉者,损害公司形象者。 2、与公司文化相违背者。包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抵触公司管理等,违法乱接受刑事处罚者。 3、绩效低于基本最低要求水平。 员工属于以上三类的,公司原则上应该予以辞退或者说做好辞退的打算。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辞退员工有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因此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合法操作,需要进行相关的技术应对。 具体表现在: 1、明确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管理制度。公司制度中应该明确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失多少金额的情况下属于严重经济损失,尽量量化标准。公司制度要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保留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可报送相关劳动部门予以审核备案。 2、在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的同时,必须保留相关考核证据,考核证据要有当事员工签字。 3、对不能胜任员工应该履行相关培训或调岗的过程。培训,需保留证据,通过请求所在部门经理帮助可以轻易解决培训要求,但应保留培训证据。关于调岗,可灵活运用,某些对自己职业生涯有较强计划性,或自尊心比较强的员工,也许公司调岗决定一出,他便会主动提出离职。如此以来,对公司,对员工乃双赢。 4、员工入职以来接受的规章制度培训的签名证据需要保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回避是如何适用的(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得辞退的情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专业解答公司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是公司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件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证明职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员工的失职而影响到公司合法利益的,诸如此类员工有重大过错的,才能不支付补偿金。
专业解答辞退员工避免带来的风险责任首先就要进行事实调查确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条款;再者就是对员工的处罚是否遵守了法律的规定;或乾是由轻及重的处罚,确定事实太严重可以作辞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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