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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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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61891人看过
导读: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表情包”推广业务属于侵犯肖像权是不争的事实。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网上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现在年轻人平时都喜欢用手机软件进行聊天,除了发送文字、图片外,还能发表情包。有时候,一些人将他人的照片弄成表情包,而且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及名誉权等。那么,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表情包”推广业务属于侵犯肖像权是不争的事实。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如何认定肖像权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小编给大家分析了发表情包属于侵犯肖像权吗这个问题。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判断肖像权是否被侵犯,要从两个标准入手。如果发表情包用于盈利,并且未经对方同意,则构成侵权行为。根据规定,侵犯肖像权的一方要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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