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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儿未成年人儿童肖像权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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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5678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
侵犯少儿未成年人儿童肖像权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格外重视,在未征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下,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行为,否则就是侵权。这种事情发生后,父母可以作为代理人,发起民事诉讼。那么,侵犯少儿未成年人儿童肖像权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

一、侵犯少儿未成年人儿童肖像权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未成年人儿童肖像权案的代理人是谁?

在我国,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原告人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

《民法通则》又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肖像权是一种民事侵权,父母可以将侵权方告上法院。侵犯少儿未成年人儿童肖像权案的判决结果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承担精神赔偿等。侵犯肖像权赔偿基本是精神赔偿,法院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水平、侵犯严重程度、侵权方经济能力等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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