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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吗?交多少?

时间:2024-03-04 00:01:33 浏览:813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按季度申报,第一季度在四月初申报。第二季度在七月初申报。第三季度在十月初申报。第四季度在次年一月初申报。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吗?交多少?

众所周知,我国是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按季申报,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公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税是我国税收构成的一部分,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我们的义务,而且土地使用税并不是很多,是按照土地大小计算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征税比率也不是很高,在当今社会发展的今天,我们是有义务按时缴纳土地税收的,交税不应该只是一种义务,还应该是一种意识,土地税虽然不高,但是也是需要缴纳的,这是我们作为公民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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