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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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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98620人看过
导读: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提到“黄赌毒”,一般人们都会深恶痛绝,有些人会因为赌博输的倾家荡产,而有些更为严重的会因此借高利债等违法乱纪的事情。所以对于境内开设赌场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下文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三、相关情形分析标准

1、追诉标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2、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会涉及到《刑法》,有些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数额累计到一定时,就会规定为聚众赌博,而有些有相关公职身份的人员则更为严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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