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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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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1034人看过
导读: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定是什么

现在我国有些农村地区针对集体土地的使用问题还是有些混乱,有些人甚至觉得政府只一味的关注城镇土地的收益问题,认为集体建设土地的问题可以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自行安排。所以就发生过有些城镇户口的企业家购买农村农业用地用来修建工厂的案例,村民不以为然的态度是因为不了解,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详细规定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本村的全体村民的,实际村中的农户可以承包的农业用地的具体面积这都是按照家庭成员来计算的。而且针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也是一直以来就受到国家高度保护的,因为早就已经明确禁止将集体土地转让给非农户,并且大家也千万不要觉得在农村属于国家监管不到的,随便倒卖集体土地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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