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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4-02-29 10:50:38 浏览:442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一)规定原则,层次较低调整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少,且效力层次较低,很大一部分依靠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买卖方面的规范数量就更少。二)内容不明。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虽然说现如今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宅基地在购买以后,可能多数人认为自己购买的宅基地不会涉及到任何商业上的用途,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发生买卖纠纷。但是什么情况下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如果发生纠纷的话,毕竟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规定原则,层次较低调整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少,且效力层次较低,很大一部分依靠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买卖方面的规范数量就更少。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从国家立法上,仅靠极少规范进行调整。国务院虽于1993年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但其仅规定了申请建房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而对农村房屋的流转和纠纷解决问题未作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虽然直接调整农民宅基地的使用,但其效力层次较低,对房屋的流转和登记同样未作规定。与丰富、成熟的城市房地产立法相比,农村房地产立法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也比较粗浅。

(二)内容不明,冲突严重由于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原则及效力不高,实际调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流转的大多是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不仅系统性差,而且存在矛盾、冲突、权责不清等问题。

1、关于宅基地单独买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则上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作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绝对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如何转让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而非买卖行为。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

2、关于宅基地和根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房屋可以抵押。当房屋与宅基地结合之后,如何确定房屋抵押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随之抵押,《担保法》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抵押的仍然只能是房屋,而不能当然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抵押物范围,但按照我国目前“房地一致”的原则,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抵押行为也应无效。这显然又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原则相悖。

3、关于宅基地能否连同房屋一起移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虽然承认了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和出租,但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时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流转未作明确规定,理解上易产生歧义。如果农村居民买卖房屋包括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则不利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且受让人很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中关于宅基地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定,借房屋买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使宅基地的原有功能发生改变;如果要对买受人资格加以限制,那么应该如何限制?法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应限制在本村范围内,因为只有本村农民才是本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才有权享有宅基地无偿分配使用的福利。也有人认为,应限制在本乡范围内,因为在一个乡范围内政府对农民宅基地实施管理最为有效。还有人认为应限制在本县范围内,因为农民宅基地的地籍管理的最大可控制范围为一个县境内。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做法的不一致。如果不包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仅房屋买卖行为从表面分析因不涉及宅基地的流转而合法有效,但又违反了“房地一致”原则。

二、如何规避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一)规避农村宅基地买卖的风险最好办法,就是办理房产证,如果原有房产证的就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房产证,需要准备如下资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其实农村宅基地买卖主要引起纠纷的问题还是在于目前我国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数量比较小,并且效率层次较低、还有就是大多数宅基地买卖的行为发生在农村,农村户口本身对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法规就意识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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