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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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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41044人看过
导读: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自然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与之对应的是法人,按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法人有盈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之分。企业作为主要的法人,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兼并重组的重大事项。《民法典》对法人合并也有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律图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人终止和解散的情形是什么?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解散清算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针对法人这个重要概念,《民法典》用一个章节进行了解释,其中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法人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产生的法人继承。而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原企业债权债务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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