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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2-22 20:55:07 浏览:2036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国家对人们基本生活更加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够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这时就需要申请低保,每个地区对低保的规定是不一样的,那么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二、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1、 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4、 农村低保标准由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为了适应当前的物价等因素,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比之前有所提高,城市低保每人每月由原来的445元增加到500元,而在乡村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算的,五保户和分散供养的标准要高一些,当然想要申请低保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这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无生活能力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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