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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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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448人看过
导读: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什么是原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是否享有撤诉

此外,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问题上,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法人,其没有分支机构,但有企业内部车间分别对外命名并进行交易行为,将自然人的这种交易行为认为是原告的行为,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被告也不予认。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以上是关于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是否成立这个问题的解答,根据上文详细分析说明,可见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起诉权,没有起诉的权利就更不能享有撤诉权了,所以原告主体一定要适格才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葫芦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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